2009年10月10日 星期六

飼養寵物法律責任

飼養寵物法律責任:
一般說來所負的法律責任有三種


行政罰部分
飼養狗兒怎麼會與行政罰扯上關係呢?狗兒是動物的一種,政府為了保護動物,於民國八十七年的十一月四日公布了「動物保護法」,在這法中明定動物要給予適當的保護,也訂有防止動物侵害他人權益的規定。違反者都可以處以罰鍰。動物保護法所保護的動物範圍,依這法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是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為人類所喜愛的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的目的而飼養或管領的動物,便是法條中所稱的「寵物」。飼養寵物的飼主,限於年滿十五歲的人,未滿十五歲的人飼養寵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為飼主
是同法第五條所規定,飼主對於其管領的動物,最基本要求,依這法條的規定,要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
動物保護法特在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又同條第二項規定:「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所謂「防護措施」,依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的公告,是指「二十三公斤以上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一.五公尺之鍊繩牽引作為防護措施。具有攻擊性品種或有攻擊紀錄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除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一.五公尺之鍊繩牽引外,應戴口罩。」
違反第一項情事,要依第三十一條第八款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拒不改善,還可以逐次處罰。
違反第二項規定,要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形事責任:
萬一狗兒在外把人咬傷,因為飼主沒有依法管好寵物,傷害到他人的身體健康,顯然具有過失,要負起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的過失傷害罪的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
民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一項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法條中的「占有人」就是指「飼主」。人被狗兒咬傷,除了可以要求飼主賠償醫藥費以外,還可以要求賠償精神上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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